旅游購物退貨問題是旅游中常見的問題之一,本期“旅游顧問”由天津市旅游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管理所提供案例,并對旅游購物退貨問題的處理做詳細解析。
基本案情:游客孫XX參加天津某旅行社組織的臺灣雙飛六日旅游團,于2012年11月15日出團,在這次旅游過程中,游客孫XX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店中為家人購買了珊瑚項鏈等旅游商品,價格約合人民幣貳萬元。返回天津后,家人并不喜歡其所購商品,同時認為本市類似商品的市場價格要低于臺灣,因此要求旅行社退貨。
案情分析:按照旅游合同及旅行社服務質(zhì)量賠償標準的規(guī)定,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,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。該案件中,游客所購商品并非假貨,僅僅是因為家人不喜歡而要求退貨,而價格高低與是否為假冒偽劣商品無直接聯(lián)系,在該案件中,不能證明旅行社存在違約問題。
旅游購物退貨問題的處理如下:
1、在沒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、欺騙或者變相欺騙的前提下,旅游者自己必須承擔較大的責任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旅游者和旅游商場經(jīng)過討價還價,購買了旅游商品,應當認定該行為是旅游者真實意思的表現(xiàn),旅游者應當對自己的購買行為負責,顯然必須承擔購買商品的后果。
2、在沒有無條件退貨承諾地區(qū)的旅游購物,單純的價格糾紛,旅行社不應當承擔責任,但必須履行協(xié)助義務。這里的協(xié)助義務,主要是要求旅行社與購物商場聯(lián)系,協(xié)助旅游者退貨。
3、在承諾無條件退貨地區(qū)的旅游購物,旅行社應當把退貨的注意事項在行前告知旅游者,而不能只向旅游者灌輸無條件退貨的概念。只要履行了告知義務,旅行社僅僅需要承擔協(xié)助義務,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,否則,承諾無條件退貨的商品不能退還,或者旅游者因退貨遭受經(jīng)濟損失,旅行社應負賠償責任。
4、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,旅游者提出索賠的,旅行社應當積極協(xié)助旅游者進行索賠,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(出境旅游為90日),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?shù)?,旅行應當先行賠付。